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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法制網通訊員 陳映紅 白楊
  我國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而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相鄰權糾紛案,終審判決駁回一審原告主張採光權的訴訟請求。
  ???原因何在?
  2001年9月26日,新疆某商貿公司與新疆某投資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投資公司將產權所屬紅線占地二號商樓北牆檐下空地租賃給商貿公司,由商貿公司擔負規劃、建審、消防、通信、電纜線的移挪手續及各項費用,建造商房;商房建成後,由商貿公司經營,定期向投資公司繳納費用。”
  合同簽訂後,投資公司將場地交付給商貿公司使用,商貿公司利用該樓一樓的北面後牆,沿二樓陽臺外側水平垂直到地面進行封堵,並間隔成8個小商鋪,對外出租收益。
  2009年4月1日,烏魯木齊市市民王英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上述二號商樓一樓的所有權,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王英龍發現,商樓一層3個窗戶被磚塊封堵,無法通風,沒有自然光線。他多次找到商貿公司要求拆除8個小商鋪,被拒絕。
  今年5月16日,王英龍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商貿公司拆除8個小商鋪。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要求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其合法權益時,都要考慮和尊重他方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對方一定的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今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商貿公司停止侵權,拆除搭建在二號商樓一層北面後牆的8間商鋪,恢復王英龍名下商樓房屋的通風采光。
  商貿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王英龍的訴訟請求。
  近日,烏市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英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主張採光權可以,但不能忽視歷史事實和現實情況。”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本案中,早在2001年,涉案商鋪的原產權人投資公司就將涉案商鋪後牆原有的窗戶封堵,搭建了臨時構築物分割後用於出租收益。
  2009年,法院對涉案商鋪委托拍賣,王英龍自願參加競買,繼受取得了涉案商鋪的所有權。故王英龍在參與涉案商鋪拍賣過程中,首先對於涉案商鋪後牆原有窗戶被封堵的交付現狀理應清楚明確。其次,王英龍雖取得了涉案商鋪的所有權,但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依涉案商鋪後牆搭建的8個攤位所占用空間本應屬於全體業主的共用區域,並非王英龍的專有部分,王英龍現單獨提出拆除的主張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再次,上述攤位已形成數年且與涉案商鋪相鄰的一樓其他區域也搭建了同樣的攤位用於經營,上述攤位在該商業區域內已形成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綜上,王英龍依現狀取得涉案商鋪的所有權後,又以發生在先的封堵後牆窗戶等行為影響其採光、通風為由,要求拆除已形成數年的攤位,恢復商鋪原狀,其請求有悖涉案商鋪的形成事實,亦不利於維護市場整體經營的穩定性及攤位承租人的合同權利,故法院對王英龍請求拆除沿涉案商鋪後牆搭建的8個攤位不予支持。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主張採光權不能“忽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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