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新刑訴法“臨床”一周年
  修訂後的《刑訴法》實施一年多,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多方面有新進步,不過同樣存在律師會見難、證人出庭少、刑訊逼供轉移等待完善問題。
  王峰
  本報記者 王峰 北京報道
  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兩會”做工作報告時說,2013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無罪。
  這一年糾正的多起冤假錯案就隱藏在這825的數字中。與此同時,2013年1月1日,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在《刑訴法》中均有強調。
  3月2日,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發佈了一份新刑訴法實施狀況調研報告。“《刑訴法》的修改偏重於保障人權,偏重於提高程序價值。一些新的突破點,比如解決律師‘三難’、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有新規定、新進步;但是如果司法部門理解得偏保守,可能就貫徹不好。”刑訴法學權威、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說。這當中,律師們點出了律師會見難、證人出庭少、刑訊逼供轉移等有待完善的問題。
  律師會見的新煩惱
  《刑訴法》在文本上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師只需憑律師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即可在48小時內到看守所會見。但在現實中,律師會見卻遭遇了新的“玻璃牆”。
  據公安部監管局統計,新《刑訴法》實施的第一個月,全國各地看守所共計辦理律師會見11.8萬餘人次,2月份雖然只有17個工作日,律師會見人次卻以30%的幅度增長。
  但全國各看守所,大多數都存在會見位置少的問題。安徽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只有4個會見室,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看守所只有1個律師會見室。北京西城區看守所會見室數量雖從6個增加到8個,但律師會見需提前幾天,遇節假日須提前10天才能預約成功。在北京朝陽區,因會見室少,甚至在2013年曾有黃牛黨在門口賣號。
  看守所也在自創“解釋”約束律師會見。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就規定,律師不能在申請當日會見。同時,律師首次會見,必須提供委托人與在押人員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
  立法的“缺口”也成為辦案單位規避律師會見的理由。《刑訴法》規定,“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也就是俗稱的“三類案件”中,律師會見“需偵查部門審批”。
  “三類案件”中,“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最易被濫用。司法解釋中,特別重大的標準是涉案數額為50萬元以上。
  但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林在2013年,受理了一起蕪湖縣招標採購辦代理主任的受賄案,當事人為副科級幹部,涉嫌受賄十幾萬,但也因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被列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鞏志芳辦理了一起“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因為該案“可能涉及李春城”,直到當事人被取保候審,鞏志芳都始終未能會見。看守所拒絕的理由是,“得到辦案單位的通知,該案屬於‘三類案件’”,但是具體屬於“三類案件”中的哪一類卻並無答覆。
  “現實中律師反映會見難最嚴重的領域,就是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甚至有的地方規定凡是這類案件都不允許會見”,一名接近司法決策層人士稱。
  甚至有辦案單位繞開法律,秘密關押嫌疑人。曾有律師反映去看守所會見,發現偵查機關隱去被關押人的真實姓名,給其安上一個假名字,“律師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就被關押在那裡,可是看守所的電腦系統里就是找不到這個人”,尚權所的報告中寫道。
  “從沒有過對證人質證”
  2013年7月3日,安徽“陷警門”案宣判,兩名黃山市警察方衛、王暉被判犯故意傷害罪。案件庭審中,同濟醫學院法醫病理學教授劉良出庭作證,成為“中國刑事訴訟專家證人出庭第一人”。
  《刑訴法》第188條規定,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但是從這一年來看,證人出庭率沒有明顯提高,或者說基本上沒有提高”,陳光中說。“證人不出庭,實際上主要是對被告人的辯護權不利”,他說。
  雲南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王紹濤從事司法工作24年,原來是法官,現在是律師。“我經手的刑事案件至少有幾百個,從來就沒有享受過,在刑事法庭上對一個證人質證”,他說。
  “去年一年,一個較大的省,證人出庭率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3%”,一名接近司法決策層人士稱。他認為,證人出庭不多的一個原因是,“中央政法機關不夠重視”。
  王紹濤認為,正是因為證人不能出庭,導致刑訊逼供在向證人蔓延。“對被告人的刑訊逼供有所收斂了,因為他要見光的,他一定要在法庭上講我被刑訊逼供了”,他說。
  王紹濤所里的律師就“被做過這個事情,在看守所里待了20多個小時,就是為了證實一個事情”。“他本身是法學院的教授,辦案人員打電話給他的院長,說其他證人全部說了,被告人也已經交代了,他就是不說,要院長做他的工作”,王紹濤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證人出庭少的一個原因是立法缺陷。他曾參與《刑訴法》修訂論證,“我記得很清楚,學者們對於證人出庭只主張兩個條件: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分歧,證人證言對定案有重大影響,而且我們強調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但最終的法律文本沒有採納上述意見,在《刑訴法》中,證人出庭需要“法院認為有必要”。陳衛東認為如此立法的原因,“是立法機關過分遷就了司法機關”。一名檢察系統人士稱,如果落實證人出庭,將使辦案單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刑訴法》中加入了“證人拒證權”,即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得被強制傳喚出庭,這被認為兼顧了倫理傳統。
  “近親屬免於出庭作證,究竟要保護什麼?”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說。
  薄熙來案一審庭審中,其妻子薄谷開來的陳述被當做證人證言使用,薄熙來要求妻子出庭作證。“法院說我們到監獄見了她,她自己表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如果她不願意出庭作證,能不能使用她的庭前陳述來指認她的丈夫?”張建偉說。
  刑訊逼供的轉移
  “客觀地講,中國的刑訊逼供行為最近這幾年在明顯減少,這一點我們要面對”,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顧永忠說,“現在揭露出來的一些嚴重的刑訊逼供冤案,比如張氏叔侄案,大概都是比較早一些的”。
  “我認為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最好的是公安機關,看守所的管理變化最大。退步的是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中,刑訊逼供現象越來越突出,已經超過了公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雲南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王紹濤也感覺,“刑訊逼供已經向檢察機關轉移了”。
  “我的一個同學,7天7夜坐在檢察機關的凳上,後來待在一個5平米的屋子裡,只有吃飯和上廁所的時候才能出來一下”,他說。
  看守所的刑訊逼供少了,其他場所的刑訊問題卻凸顯出來。新《刑訴法》強調了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用意,既有加強打擊犯罪,也有減少逮捕、拘留”,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說。
  監視居住本應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司法解釋中又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實際上變成檢察院自己來乾,而且沒有統一的辦法,指定居所怎麼會見、怎樣訊問,以及怎麼管理,這個問題沒有解決。”陳光中說。
  雲南省律協刑委會主任徐國功辦理的一起受賄案,“當事人已經被監視居住4個月了,卻始終沒能會見”。
  避免刑訊逼供的最直接辦法是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這已被寫入新《刑訴法》中。“我看了十幾個案件的錄音錄像,檢察院的錄音錄像普遍存在嚴重問題”,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說。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錄音錄像都很短,但是筆錄特別長,最極端的案件,訊問了二十幾分鐘,但是筆錄做了48頁”,毛立新說。
  面對刑訊逼供,法學界還有一個“終極武器”,就是訊問時律師在場,但這又回到了刑事案件中辯護率不足的老問題。
  過去7年,陝西省刑事律師人均年辦案量,從1.56件下降到了0.86件。“一個律師年均辦不到一個刑事案件”,陝西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耿民說,“在陝西,75%以上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是沒有獲得律師幫助的”。
    這直接帶來了刑事律師生存的困境,“有一個典型的案例,咸陽一個年輕的律師做不下去,上吊自殺了”,耿民說。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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