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投資移民門檻或升至2百製冰機租賃萬鎊。
  舊聞今讀:澎湖民宿他們為什麼移民
  新浪教育訊
  據英國移民咨詢委員會(MAC)在當地時間25日發佈的報告稱,目前英國投資移民100萬英鎊的門檻是1994年提出的,從這些年的收入增長來看,MAC建議新竹售屋把最低投資額提升至200萬英鎊。此外,還建議可以以250萬英鎊的價格每年拍賣100個投資移民名額,中標者兩年即可申請永居。新浪教育獨家邀請英國移民局內政事務署註冊高級移民律師,英國移民律師協會資深會員Peter Liu詳細解讀該報告。
  2014年2月25日,MAC 英國移民咨詢委員會 (The 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終於發買屋佈了令廣大英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望眼欲穿的政府咨詢統計報告。這個意見徵集可以被認定是2014年度英國政府,特別是英國移民局即將做出投資移民的重要政策導向以及政策數據支持。
  政府政策意見徵集啟動於2013年10月,被官方命名為“Call for evidence” (意見徵集),最主要usb的目的按照官方的說法抄述如下:
  現行的英國投資移民政策允許申請人通過投資最少1百萬英鎊的方式獲得相關簽證以及英國綠卡,如果投資5百萬或者1千萬英鎊則能夠加速獲得英國綠卡的進程。移民申請人可以利用英國銀行的貸款來作為他們的資金。
  “At present, the minimum level of investment for the Investor category is £1million but accelerated settlement status can be achieved by investing either £5 million or £10million. Migrants may use money loaned to them by UK banks when making their investment。
  The MAC is asked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investment thresholds are appropriate to deliver significant economic benefits for the UK, in particular the minimum £1m threshold?”
  政策咨詢程序介紹原文:http://www.ukba.homeoffice.gov.uk/sitecontent/documents/aboutus/workingwithus/mac/call-for-evidence-economic
  MAC (英國移民咨詢委員會)受政府委托對英國投資移民最低門檻1百萬英鎊是否能給英國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做出評估和報告。
  按照原計劃,英國移民咨詢委員會應該在2014年2月7日前公佈相關的統計報告及分析結果,但是考慮到目前國際環境上發生的加拿大移民政策重大變化,一直截止到今天- 2月25日才推出了相應的報告和建議。
  筆者有幸受邀參加了此次咨詢活動並與MAC高層管理人員及調查人員進行過幾次深入的探討,也與業內人士進行過廣泛的討論和分析。報告出台的整體內容基本與預測方向類似。為方便廣大英國移民投資人更好的理解這份調查統計報告,特撰此文,提供一個指導性的解讀,希望與大家分享。
  首先需要註意的問題是關於這個報告的官方背景, MAC是一個隸屬於英國政府,專門針對移民問題的委員會,委員會本身是沒有權利制定或者發佈相關移民政策的,但是委員會最主要的作用是根據政府要求,對移民政策做出調查,統計,分析,報告以及建議。例如原來最主要的作用是配合政府制定短缺工種名單。
  MAC此次的調查報告,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移民局的政策制定,但是請註意,筆者同樣認為此次報告中的一些建議並不一定能夠完全被採納,或是並不一定能在短期內。
  首先需要回答大家最關心的兩個問題:一:是否漲價?從過去的咨詢過程以及出台的統計建議報告來看,漲價是MAC比較推薦的一種調整方式。二,漲到多少?從目前的報告中能夠清楚的看到MAC的建議是漲到200萬英鎊。
  回答完上面兩個問題我相信大多數正在觀望的申請人的問題一定是:三,從什麼時候開始漲?這個問題目前沒有確切的答案,很難給出具體日期,但是大勢所趨漲價是必然的。
  回答完上面三個大家最關心的問題,筆者接下來將就此次MAC報告最關鍵的部分——綜述以及建議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總結:
  -MAC提議£1 百萬的最低投資門檻應提高至£2 百萬。
  -MAC提議,應當放寬對現有投資類型的限定,以便進行更多元的投資運作。(可以投資英國公司及房地產開發,但是房產開發類型應該經過慎重考慮)
  -MAC建議刪除對投資金額補足的相關規定,這也意味著對已有投資金額進行季度性估價不再是必要的。(國債買賣不用考慮補倉)
  -MAC提議限制投資資金可用於購買於英國國債的比例。(鼓勵大家冒風險去獲得回報收益)
  -MAC建議刪除允許投資資金以貸款的方式的規定。(取消銀行貸款方式)
  -MAC建議政府放寬對採用高級投資移民路徑的申請人的要求。(90天居住時間即可)
  -MAC建議限制每年發放的高級投資移民簽證的數量(大約每年100份)
  再次提醒大家註意:以上僅僅是MAC的建議,並不一定能夠成為移民法條款,至少在最終定案之前,只是建議,不是法律. MAC僅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
  下麵內容全部採自英文原版報告,如果有理解出入,請以英文報告為準。英文報告網絡下載地址:http://www.ukba.homeoffice.gov.uk/sitecontent/documents/aboutus/workingwithus/mac/Tier1-investor
  MAC通過4個月的調查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目前的簽證形勢下,英國居民從此類初期投資獲得的收益較少,所以單獨調整最低投資門檻並不能帶來較多的額外利益。因此,MAC建議考慮通過放開更多的投資類別方式來提高英國可獲得的經濟利益。
  近20年來,英國政府一直為擁有高資產的個人提供了投資移民通道:首先在英國居住,5年內獲得定居權,隨後獲得公民資格。英國內政部將Tier 1(Investor) 移民簽證定義為:為高資產人士在英國進行可觀的金融投資提供通道。(英國內政部政策文件,2014b)然而,Tier 1(Investor) 移民簽證的政策目標並不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每年獲得入境簽證的高資產人數都在增加。自從2008年採用了計點積分制,向Tier 1(Investor)主申請人發放的入境簽證從每年大約100份增長到了現在的每年大約500份。即使如此,如果Tier 1(Investor) 移民路徑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此類高資產人士,在沒有數據顯示投資者除了英國之外還會選擇投資哪些國家的情況下,仍然很難確定該移民路徑的實施情況是否良好。
  從目前的分析以及反饋總結來看,MAC認為現行的英國移民路徑中獲利最大的是投資者本人。在一定程度上,由於投資針對的是英國國債,投資者從中獲得的直接經濟回報是有限的;但其中的非經濟利益卻十分可觀,比如法律政策保障、資產安全保障以及獲得高質量的高等教育等。事實上從MAC得到的數據顯示,與非經濟利益(包括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相比,經濟回報是非常次要的。
  同時MAC不能確定的是,英國居民能夠從此移民路徑中獲得多少利益,甚至是否能獲得利益。根據該移民路徑的設定,Tier 1 投資者主要投資於英國國債。MAC認為此類投資對英國經濟作用不大:英國政府並不依賴此類投資來扭轉財政赤字。
  此外,投資於英國國債屬於放貸,並非贈與。現有投資形式僅僅是投資者向英國政府放貸,在一定期限後即可收回。MAC同時認為目前Tier 1 投資人和其家庭成員的間接消費,並不能十分有益於英國本地居民以及本地經濟的增長。
  MAC認為,目前現行的投資移民政策能為本地居民帶來部分利益,但這些利益是很難量化。
  自從1994年最初的投資移民路徑實施以來,1百萬英鎊的最低投資門檻就沒有調整過。由於缺少直接利益,並且間接消費帶來的利益也有限,目前的Tier 1 (Investor)移民簽證1百萬英鎊的門檻不足以帶來期望的價值。
  MAC建議
  最低投資門檻
  綜合全面的信息,可以預估出適當的Tier 1 (Investor)投資門檻要求,以使英國獲得的利益最大化,但在實踐中這並不可行。設定該移民路徑的要求應統籌考慮如下五個要素:價格;投資回報;非經濟性驅動因素;該路徑的要求的嚴謹性;以及來自其他可提供移民便利的國家的競爭因素。即使有上述五個要素的數據支撐,確定正確的投資門檻仍然困難,更何況目前MAC還沒有明確的數據。
  儘管投資門檻從1994年至今沒有變化,但考慮到政府根據平均收入水平,會定期提高對Tier 2簽證的工資門檻 移民簽證也進行類似的調整。MAC建議:£1 百萬的最低投資門檻應提高至£2百萬。
  此外,如果潛在投資者有進行其他方式投資的激勵因素,該移民路徑將會更有益於英國經濟的增長。MAC認為拓寬允許投資的類型,將會有效提高產值,並且切實的給英國居民帶來利益。因此,MAC提議,應當放寬對現有允許投資類型的限定,以便進行更廣泛多元的投資運作。
  MAC的合作機構指出,現行的投資主要針對較穩定的英國國債,因此在國債價值下降的情況下,需要補足的投資資金相對較少。MAC建議刪除對投資金額補足的相關規定,這也意味著對已有投資金額進行季度性估價不再必要。相反,Tier 1投資者僅需簡單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已經按要求做出相應的投資,並且該投資沒有被投資者刻意撤回。這將允許Tier 1投資者採取更普遍的投資方式,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能最大限度提高投資回報的投資決策。因市場因素導致的投資跌價不應該要求投資者進行補足。
  即便如此,拓寬允許投資的類型以及取消對投資金額補足的規定並不足以推動投資從英國國債中脫離出來。鼓勵多元化投資的方法之一是限制資金可投資於英國國債的比例,或者完全取消投資者投資英國國債的資格。另一種方法是讓市場以及獨立財務顧問來確定哪些投資能給投資者帶來最好的投資價值。
  目前投資資金可以以貸款的方式由英國的註冊金融機構統一採購,MAC也考慮是否應對此方式進行改革。MAC的合作機構指出,貸款方式很少被採用,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英國的註冊金融機構對此種貸款的不情願。MAC也認為這一規定並不能顯著地為英國經濟帶來利益,因為該投資資金只是簡單地通過投資者從英國的金融機構轉移到英國政府。因此,MAC建議刪除允許投資資金以貸款的方式的規定。
  高級投資移民路徑
  在調查中發現潛在投資者極少使用較高的投資門檻的問題。MAC的合作機構指出,申請人採用較高投資門檻的動機不足,是因為這並不能加快投資者在英國獲得定居權的速度。由於該規定僅從2011年開始施行,目前還沒有足夠的管理信息數據能對該路徑的需求進行評估。儘管缺乏官方數據,MAC相信合作機構的證據是可信的:較高投資門檻的規定至今都乏人問津。
  因此,該規定是可以取消的。然而,MAC認為應該採用一個更好的替代方案來加強此類投資移民路徑的適用,因為這代表了一種高級的投資移民方式。
  高級投資移民路徑應繼續為主申請人更快地(即在2年限期內)在英國獲得定居權提供便利。此外,MAC建議政府放寬對採用高級投資移民路徑的申請人的要求,這樣申請人僅需要每年在英國居住滿90天,而不是目前要求的每年居住滿185天。
  對高級投資移民路徑進行定價,最好通過競價的方式進行。MAC建議限制每年發放的高級投資移民簽證的數量(大約每年100份)。有興趣的申請人通過秘密出價的方式提交唯一的價格,來獲取有效的英國入境簽證。
  為確保出價高於£2百萬的門檻,政府可以設定一個底價。MAC建議將該底價設定在£2.5 百萬。£2.5 百萬的出價可由£2 百萬的投資(與普通投資移民路徑一致)加上£500,000 的向英國政府的捐贈組成。為確保該捐贈能明確切實地有益於英國居民,MAC建議把這筆捐贈放入特定的公益事業基金,而不是列入普通的財政收入。任何超出底價部分的資金也應被放入公益事業基金里。該筆資金盈餘等同於在第五章中討論的慈善貢獻。
  需要註意的是,競價成功並不保證申請人能自動獲得英國入境簽證。與現行規定一致,(競價)成功的申請人仍將受到政府和金融機構的嚴格盡職的審查。
  同樣的,與現行規定一致,MAC提出的競價申請機制,僅適用於該高級投資移民路徑能使投資者更快的獲得英國定居權的情況下。MAC認為,把目前的居住要求減半,會提高此移民途徑對世界各地高資產人士的吸引力。
  MAC認為,如果政府考慮調整對主申請人及其家屬的法定居住期限要求,對高級投資移民路徑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加。
  同樣的,如果能加快投資者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的速度,對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的需求量將毫無疑問地增加。在此必須提及,國籍法是部獨立的法律,不屬於MAC的職權範圍可調整的內容,該問題應由政府而不是MAC來決定。
  政府要求MAC考慮目前的投資門檻是否能給英國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儘管目前的投資移民路徑構造能為英國居民帶來一定的好處,但MAC對其是否能顯著增加經濟效益持懷疑態度。
  MAC也同意,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沒有(也不見得會有)任何危害,這也是英國開放商業的一個重要機制。在困難時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特別是出於推動經濟增長和增加收入的需求,目前國家間吸引高資產人士的競爭也愈發激烈。
  MAC認為,目前英國的投資移民路徑跟其他國家,包括那些以較低成本即可獲得公民資格的國家相比,是有足夠的吸引力的。相反的,MAC對該移民路徑給英國居民帶來的利益並不十分確定,並且MAC相信該路徑的價值目前是被低估的。因此,MAC提出一些改革方案,MAC認為這將使英國從中獲得的利益更為清晰,同時也能確保該路徑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仍具有吸引力。
  MAC認識到這些改革方案,特別是有關提高最低投資門檻的方案,可能會導致Tier 1 (Investor) 投資移民的需求減少。然而MAC認為,拓寬允許投資的類型,以及高級投資移民路徑所帶來的額外收益,可能會確保該路徑為英國居民帶來更切實的經濟利益。近期加拿大投資移民計劃已經終結,這對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的顯著影響,將遠遠超出MAC的改革方案帶來的影響。
  當然,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的需求量減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過對其他移民類型(比如Tier 1 (Entrepreneur))的需求增加來補償。然而,由於MAC沒有被要求研究此問題,MAC不能確定是否會出現這種情況。
  作者:Peter Liu, 劉鵬,旅英13年,從事移民法逾10年,英國移民局內政事務署註冊高級移民律師,英國移民律師協會資深會員。(新浪微博@英國移民PETER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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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N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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